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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5.08. 農授水保字第101010389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二十六條(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界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 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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