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8.20. 農授水保字第101186233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 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 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 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 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 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 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 第四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 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 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 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 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 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 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 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 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