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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8.08.08. 勞職安2字第108001474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 之部分規定。

  • 第五條(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 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 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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