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09.04.08. 勞動條4字第10901303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教育訓練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第九條(福利措施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第十條(薪資給付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 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 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 第十一條(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 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第十二條(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 第五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 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 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