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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0.04.30.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917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之一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 (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 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 人初次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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