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勞動部 110.04.30.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9171號
中央法規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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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 (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 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 人初次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