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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0.08.30.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770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 ,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 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 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五、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 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第一項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 ,應重新辦理登記。

  • 第八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 第九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 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 。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 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 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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