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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0.06.25. 勞動條4字第110013057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 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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