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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0.10.12. 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條(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器具之限制)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 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 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 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 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 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一)依法登記文件,包括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1.依法無須設立登記。 2.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 3.國外申請者,其無國內營業據點。 (二)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三)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主機台及 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四)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五)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六)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七)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八)性能說明書。 (九)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十)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構造、性能及 防護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十一)製程說明文件。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件。 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 文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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