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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1.05.26. 勞動發能字第1110507590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 第七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 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 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 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 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 第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 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 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 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 第九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 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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