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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1.09.14. 勞動保3字第11101505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 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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