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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2.01.19. 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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