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內政部44.9.22.內勞字第18380號令
中央法規
- 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
第十八條
人民團體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職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其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