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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47.8.22.台內勞字第1386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 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 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 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代表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 主席。

  • 第一條(企業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義務)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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