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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59.01.08. 台內社字第337931號函(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七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代 替。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及相 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 第八十五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 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 ,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 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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