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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65.06.22. 台內勞字第68419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人員)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第十二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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