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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65.07.08. 台內社字第68743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一條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死亡給付時,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 險人逕予退保。

  • 第八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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