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內政部67.7.1. 台內勞字第796022號函
中央法規
- 工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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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童工)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袛准從事輕便工作。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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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 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 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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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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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 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 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 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害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