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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69.10.07. 台內勞字第465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 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 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 、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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