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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72.6.20.台內勞字第1622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 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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