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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銓敘部 74.10.17. 臺華甄字第4830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職業訓練之配合性)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 第三十四條(技術士學歷比照遴用之規定)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 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 第四條
    技術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委任為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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