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76.04.17. (76)台內勞字第4951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 第六條(刀械之禁止事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

  • 第十一條
    (刪除)

  •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 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 第七十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