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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4.08. 臺勞檢二字第057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 法之部分規定。

  •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分為下列二種: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 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 超過大氣壓。 (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 過大氣壓。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內存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 MPa)以上之容器而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內容積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 (二)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上,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上之容器。 前項壓力容器如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或高壓氣體設備,應依高壓氣體安全 相關法規辦理。

  •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內容積 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胴體內 徑在五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 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或以「百萬帕斯卡( MPa)」單位所表示之 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 。

  • 第十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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