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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79.09.03. (79)職檢字第8546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技能檢定之分級)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以上者,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且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 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 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 第十一條
    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競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 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三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 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 一、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在此限。 二、測試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 謄本。但機關、學校或得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進行確認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應檢附與申請評鑑職類級別相關科系之課程表。 四、團體應檢附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務運作相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測試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 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申請評鑑職類級別術科測試場地,具有獨特性、單一場地、就業市場需求、從業管理法規效 用或其他情形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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