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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11.08. 臺勞動一字第260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包括廠場公司行號)對職工應徵召服兵役者,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發給職工「保留底缺證明書」(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工作證件),其有效 期間以職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陳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備 案,並以副本抄送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兵役科);私營事業機構 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送各該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彙列名冊陳報當地社會 局(科),並以副本抄送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如公私營事業機構 未參加同業公會者,其名冊免送同業公會,應逕送當地社會局(科)。 三、已錄取或聘派尚未到職者,視同現職職工保留工作,並比照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 前項「保留底缺證明書」「保留工作證件」及「保留底缺或工作名冊」格式由內政部規定 。

  • 第八條(常備士官役之區分)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 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 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 時止。

  • 第四十五條(服役者之義務)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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