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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6.06. (80)臺勞保二字第12888號函(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保險給付受領權及扣減)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 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 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 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 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 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 第五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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