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2. (81)臺勞安一字第30081號
中央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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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 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