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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2.11. (82)臺勞保二字第468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 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 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 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 第六十七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 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 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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