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6.08. (82)臺勞職檢字第22174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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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辦理技能檢定機關)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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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技術士及技術證書之發給)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 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 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 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