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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2.10.13. 臺勞職業字第071554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之生理、心理狀況 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 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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