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6.02. (83)臺勞保二字第39223號
中央法規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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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 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 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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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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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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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