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6.07. (83)臺勞安二字第38741號
中央法規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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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