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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10.03. (83)臺勞檢一字第8712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 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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