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7.06. 臺八十五勞職外字第12168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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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之雇主,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事業。 二、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之事業。 三、經濟部所屬之事業機構。 四、經濟事務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五、業務性質無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公司、外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代表人辦 事處。
-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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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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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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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