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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7.06. 臺八十五勞職外字第12168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辦法之雇主,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事業。 二、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之事業。 三、經濟部所屬之事業機構。 四、經濟事務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五、業務性質無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公司、外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代表人辦 事處。

  •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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