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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8.12.(88)台勞保二字第024824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七條(領取失能給付後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 第八十一條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死亡給付時,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 險人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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