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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09.07. 臺八十八勞職外字第09035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委託者資料之保存)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 第四十二條(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

  •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第四十五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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