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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6.16. 臺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2145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四十三條(總統之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 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 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第四十四條(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第四十五條(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 第四十八條(總就職之宣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佘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第四十九條(總統缺位時之繼任)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 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 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第五十條(總統解職時之代行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 第五十四條(行政院之主要人員)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 第四十一條(委託者資料之保存)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 第四十二條(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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