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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7.18.(89)台勞安二字第0028533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 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 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 時,發生職業災害。

  • 第一百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 二、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 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 四、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 五、吊運長度超過五公尺之鋼筋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鉤住或拉索捆紮拉緊,保 持平穩以防擺動。 六、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傾倒之虞者,應 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以防傾倒。 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 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勞工作業或勞工 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十、基礎頂層之鋼筋上方,不得放置尚未組立之鋼筋或其他物料。但其重量未超過該基礎 鋼筋支撐架之荷重限制並分散堆置者,不在此限。

  • 第一百三十二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應依土質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 二、回填爐石渣或礫石。 三、整平並滾壓夯實。 四、鋪築混凝土層。 五、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 六、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豪大雨後,排水應宣洩流暢,不得積水。 七、農田路段或軟弱地盤應加強改善,並強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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