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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06.16.勞安1字第0920028785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二個以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勞工,由其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工 會加保。

  •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 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 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 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第一條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 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 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 第九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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