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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09.14. 勞保二字第0930038457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 第三條(免稅規定)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五十九條(老年給付保險金之計算)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 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 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 第三條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 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年齡之計算,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 第一百二十三條(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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