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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1.21. 勞資3字第099012504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五十條之三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 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第四十八條之一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 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第九十八條之一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 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第二十四條之一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所定應辦理加保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 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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