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 98.10.06. 院臺勞字第098005869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須僱用技術士之業別及比率)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 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