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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06.30. 勞安2字第100014571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 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 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 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 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 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 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 文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 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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