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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03.08.04. 勞動保2字第103014026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除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 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 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 )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 第八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時,除使用政府機關(構)提 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外,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並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及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 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備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 )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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