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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8.09. 環署水字第1060061636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 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十四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 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但新 設事業尚未取得者,不在此限。 四、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廢(污)水、污泥其產生、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放、計量等相關 資料、圖說。有特殊情形者,如原廢(污)水水質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 暴雨或停電等情形,其操作處理流程。 (三)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四)緊急應變方法。 (五)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六)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另揭露其排放之廢 (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項目、濃度及排放量。 五、納管事業,其同意納管文件影本。 六、採行土壤處理者: (一)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檢測報告。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 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土地區段地籍資料影本及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同意文件影本。 七、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受託處理同意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簡稱環評書件)影本。 十、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揭露排放廢(污)水污 染物之濃度與排放量計算等之相關文件。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理後產生之沼液、 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 本。 十二、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糞尿部分作為農地 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 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十三、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四、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及第六款第一目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 第十四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但新 設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或登記之制度,非以證明文件申 請者,不在此限。 四、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廢(污)水、污泥其產生、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放、計量等相關 資料、圖說。有特殊情形者,如原廢(污)水水質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 暴雨或停電等情形,其操作處理流程。 (三)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四)緊急應變方法。 (五)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六)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 (七)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另揭露其排放之廢 (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項目、濃度及排放量。 五、應執行試車者,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試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試車期間。 (二)試車程序。 (三)參與試車單位。 (四)檢測計畫。 (五)試車期間之製程操作條件,包含用水量、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 產或服務規模、廢(污)水產生量及其有關之原料名稱及用量。污水下水道系統應 包含納管用戶類別、家數及廢(污)水量。 (六)排放廢(污)水水量、所含之污染物及其應符合濃度限值。 六、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 意文件影本。 七、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事業,其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八、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採專管排放者,該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專管排放之文件影本。 九、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十、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其契約書影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 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十一、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污水 下水道系統應檢附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十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影本。 十三、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四、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操作手冊。 十五、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揭露排放廢(污)水 污染物之濃度與排放量計算等之相關文件。 十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理後產生之沼液、 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 本。 十七、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糞尿部分作為農地 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 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十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且依水措計畫核准內容建造、裝置者,申請許可證(文件 )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四款第六目、第五款至第十八款之文件。但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至第 十七款之文件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已檢附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前二項屬申請排放許可證之事業,檢附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五款及第十四款之 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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