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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0. 環署空字第107007432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之取得設置許可證)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 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 操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前二項許可證核發前,將申 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公開內容、核發、撤銷、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八、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 計圖說。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十、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八、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 計圖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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