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類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1.25. 環署空字第1080002418號
中央法規
- 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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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罰鍰額度之裁處)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 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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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但經 主管機關認定,屬本法第八十二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該處罰條款之最高 罰鍰裁罰。 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項規定計算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