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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02. 環署水字第108004672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防治措施及管理辦法之訂定)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 、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 第九十一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 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 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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