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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8.15. 環署空字第108005453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支用項目及基金管理會之設置)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關於空氣污染檢舉獎金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 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管理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 東擔任,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管理會名額六分之一。 前項基金管理會代表就審議案件之利益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項目實際支用情形,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其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 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 關定之。

  •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規定之車主。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 一、完成一期、二期或三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二、完成一期或二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三期以 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 三、完成三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前、後六個月內購買四期以上中古 車或五期、六期新車。 四、完成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並於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五期或六期新車。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六個月內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起算期間,以完成車體回收或過戶日為計 算基準日。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車主,得為領取補助款之車主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血親或姻親。 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車主僅得擇一申請,且每輛大型柴油車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 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 )影本。 五、購買中古車或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過 戶登記書影本,該影本應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 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購買之中古車或新車行車執照影本、全車及牌照號碼相片。 七、能證明第三條第三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車主與領取補助之車主 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八、申請補助切結書。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申請文件。 二、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 車執照影本。 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 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 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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