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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1.05. 環署毒字第1010001984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 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 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第五十二條(罰則)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 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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