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6.11. 環署化字第110820070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由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檢具該級別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運作場所之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應指定具有參加同一級別以上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 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 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第一項設置核定自合格證書撤銷 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